临沂市物价局 关于临沂市城区调整供热计量价格的通知
临价格发〔2015〕112号
临沂市物价局
关于临沂市城区调整供热计量价格的通知
各区物价局、临沂经济开发区物价局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、各供热经营单位:
为加强供热价格管理,根据我市城区供热企业供热成本变化情况,按照国家发改委、建设部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》、省物价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《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》和《临沂市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决定对临沂市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:
一、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,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。基本热价按总热价(面积热价)的30%计算。计算公式为:
热费=基本热费+计量热费=基本热价×供热面积+计量热价×用热量
1、居民热费=基本热费+计量热费
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为测算依据。
基本热费=基本热价×供热面积=6.9元/平方米×供热面积
计量热费=计量热价×用热量
居民用热计量热价=0.152元/千瓦时(42.16元/吉焦)
2、非居民热费=基本热费+计量热费
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4元为测算依据。
基本热费=基本热价×供热面积=10.2元/平方米×供热面积
计量热费=计量热价×用热量
非居民计量热价=0.217元/千瓦时(60.34元/吉焦)
二、热费收缴方法
1、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,按现行面积计费额预交热费,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。
2、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,按面积收费结算。
3、因故未按期供热的,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。
4、供热部门要充分挖掘计量供热的节能潜力,负责收集热量消耗等相关数据,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。
三、按照有关规定,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,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,学校(含幼儿园)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,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,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供热价格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0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18年11月9日。
临沂市物价局
2015年10月22日
抄报:省物价局,市委办,市政府办。
抄送:市发改委,市财政局,市住建委、市教育局、市民政局。
临沂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印发